18 年上字第 168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1685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當事人於其利己事實之主張,除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權上已認知者外,應負立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