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應出具委託書,固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舊) 所明定,但此規定僅於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始有其適用。若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而將已領取之選舉票囑人代為填寫被選人姓名,並將其投入票櫃,尚無上開法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