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年台上字第 170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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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702 號
判例要旨
提存後之通知,並非提存之生效要件,縱債務人與農會均怠於將提存之事通知債權人,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亦僅生損害賠償問題,與提存之效力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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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後之通知,並非提存之生效要件,縱債務人與農會均怠於將提存之事通知債權人,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亦僅生損害賠償問題,與提存之效力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