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所謂公司名稱是否類似,應以一般客觀的交易上有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為標準,如兩公司名稱甲名「某某某記」,乙名「新某某」除相同之「某某」兩字外,一加「某記」無「新」字,一無「某記」有「新」字,其登記在後之公司,即係以類似之名稱,為不正之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