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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1725 號

日期 32 年 05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與家長無親屬關係之家屬由家分離後,其家屬之身分既不存在,則其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請求家長扶養之權利,自亦隨之消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2 年上字第 1725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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