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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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73 號
判例要旨
承任契約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而設,其主旨在使債務人免其責任,故承任人一經表示承任並經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即脫退原債務關係,逕由承任人對於債權人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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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任契約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而設,其主旨在使債務人免其責任,故承任人一經表示承任並經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即脫退原債務關係,逕由承任人對於債權人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