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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抗字第 1738 號

日期 37 年 11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係指依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訴訟之告知後,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命在其參加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並非當事人之一方認他方有為訴訟告知之必要,即得據以聲請中止訴訟程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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