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1751 號
判例要旨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位置,但上訴人於某公司簽發訟爭支票記載之金額上加蓋印章,在社會通常觀念,係屬防止塗改作用,當難認為共同發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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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位置,但上訴人於某公司簽發訟爭支票記載之金額上加蓋印章,在社會通常觀念,係屬防止塗改作用,當難認為共同發票行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