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位置,但上訴人於某公司簽發訟爭支票記載之金額上加蓋印章,在社會通常觀念,係屬防止塗改作用,當難認為共同發票行為。
68 年台上字第 175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06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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