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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5 年 08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周刊 第 945 期 1 版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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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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