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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再字第 176 號

日期 67 年 09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為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明定,再審原告砍伐毀棄再審被告種植之桃樹及樹薯,縱能以移植同年生、同品種、同數量之桃樹及樹薯方法賠償損害,亦難期與原桃樹、樹薯完全相同,則其回復原狀即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再審被告依前開法條規定,自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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