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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767 號

日期 49 年 09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出租人以重建房屋為收回租賃物之理由者,祇須租賃物在客觀標準上認有重建必要即為已足,非謂必俟租賃物瀕於倒坍始合收回要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9 年台上字第 1767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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