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9 年台上字第 1767 號日期 49 年 09 月 14 日判例要旨出租人以重建房屋為收回租賃物之理由者,祇須租賃物在客觀標準上認有重建必要即為已足,非謂必俟租賃物瀕於倒坍始合收回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