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00 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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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例如押租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450 2
不定期限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But 房屋或土地租賃
特別法:土地法100 or 土地法103
收回房屋或土地的限制
ztenlm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用於不定期租約
其他項於定期不定期租約皆適用較似可採
jjcchi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適用不定期租賃之情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