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地法 第 100 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租人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法 第10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justice7485
8 days ago
以上皆非
民法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第3款與民法第440條第2項合著看。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例如押租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450 2 不定期限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But 房屋或土地租賃 特別法:土地法100 or 土地法103 收回房屋或土地的限制
ztenlm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用於不定期租約 其他項於定期不定期租約皆適用較似可採
jjcchi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適用不定期租賃之情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