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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土地法100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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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00 條限制不定期租賃房東收回房屋的事由,僅限六款:自住重建、違法轉租、欠租兩個月、違法使用、違反契約、損壞不賠。

Q · 房東說要收回房屋,我能拒絕嗎?

看是否落入六款,否則合法拒絕

依土地法第 100 條,房東收回不定期租賃房屋僅限六款法定理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違法轉租、欠租經押金抵償後仍達兩個月以上、以房屋供違法使用、違反租賃契約、損壞房屋或附著物不賠償。不在六款內的理由(要投資、要漲價、要賣房)一律無效。本條為強制規定,契約寫得再寬鬆都不能架空。

白話解讀

你簽完租約後,真正握有主動權的不一定是房東。土地法第 100 條像一道隱形的門檻,把房東能「合法收回房屋」的理由死死鎖在六款之內:自住或重新建築、非法轉租、欠租兩個月以上(押金抵完後)、違法使用、違反契約、損壞財物不賠。這六款之外,房東不管有什麼理由,不管契約怎麼寫,都不能強迫你搬走。而且這條法律有個更狠的機制:定期租約到期後你繼續住、繼續付錢、房東繼續收,法律上自動變成不定期租賃(民法第 451 條),這條就開始保護你。很多房東不知道這個規則,以為租約到期就能收回,結果發現自己被綁死了。讀完這一條,你手上多了一份清單:下次房東說要收房子,你第一時間做的不是慌,是把他的理由對照這六款,看他站得住哪一款。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00 條為房屋租賃中限制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核心強制規範,採列舉方式將房東收回不定期租賃房屋的事由限縮在六款之內: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違法轉租、欠租達兩個月、違法使用、違反契約、損壞財物不賠,建立台灣房客居住安全的基本保護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住 5 年了,房東突然說要收回房子怎麼辦?

先確認你是定期還是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到期房東本來就能收回(民法第 450 條),但如果你到期後繼續住、繼續付房租、房東也繼續收,法律上叫默示更新(民法第 451 條),會變成不定期租賃,這時換土地法第 100 條上場,房東必須符合六款之一才能收回。內行人提示:保留每一次匯款紀錄和對話截圖,這是證明『房東繼續收租金』的核心證據。

Q2房東說『契約寫我隨時能收回』有用嗎?

沒用。土地法第 100 條是強制規定,意思是房東跟你在契約裡寫得再寬鬆,只要低於這條的保護標準,那部分條款就是無效的。所以『房東可隨時收回』『房客不得拒絕搬遷』這類條款,在不定期租賃的情況下法律根本不承認。內行人提示:房東翻契約念條文時,可以直接說『這條已被土地法 100 覆蓋』。

Q3房東說要自住,我該怎麼確認是真的?

房東主張『收回自住』必須真的有自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實務上法院會看:房東本來的住處狀況、家庭成員需求、收回後實際使用情形。如果你在搬離後一個月發現房東把房子貼出租紅紙或漲價出租給別人,這叫脫法行為,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搬離前拍下房屋狀況,搬離後三到六個月內回去查看,這段時間的對照是日後提告最有力的證據。

Q4欠多少房租房東才能趕我?

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寫的是『擔保金抵償後達兩個月以上』。意思是押金兩個月的人要欠到第四個月,押金一個月的人要欠到第三個月,房東才能主張這款。契約寫『欠一個月就可終止』也無效,這是強制門檻。內行人提示:房東通常會在你欠第二個月就發存證信函嚇你,這時可以根據押金數額計算緩衝時間,但千萬不要拖過法定門檻。

Q5土地法 100 條是什麼?

限制不定期租賃房東收回房屋的六款列舉事由,強制規定不可被契約架空,是台灣房客居住安全的基石條款。

Q6土地法 100 條六款理由有哪些?

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違法轉租、欠租經押金抵償後仍達兩個月、違法使用、違反契約、損壞房屋或附著物不賠償。

Q7什麼叫不定期租賃?

未約定租期、或定期租約到期後依民法 451 條默示更新形成的租賃,受土地法 100 條完整保護。

Q8什麼是強制規定?契約能排除嗎?

法律明定不可由當事人約定排除之規範。契約寬鬆於本條保護標準的部分一律無效,依民法 71 條處理。

Q9房東通知收回房屋我該怎麼處理?

蒐證 → 確認租賃性質(定期/不定期)→ 對照六款檢視 → 書面回函逐款分析 → 必要時依第 101 條聲請地政調處。

Q10土地法 100 條第 3 款欠租兩個月怎麼計算?

押金優先抵充欠租,抵償後仍達兩個月才達門檻。押金兩個月者要欠到第四個月、押金一個月者要欠到第三個月。

Q11聲請地政機關調處要多少錢?

土地法 101 條調處免費或低額規費,遠低於訴訟成本(裁判費約 1.1%),是訴訟前的高 CP 值救濟管道。

Q12怎麼證明房東是假自住真出租?

搬離前拍照、搬離後三到六個月回訪、保留貼出租紅紙照片、新房客租金資訊、房仲廣告截圖,組合舉證脫法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 100 條民法 450 條民法 440 條
適用情形不定期房屋租賃中房東收回房屋一般租賃契約到期消滅租金遲付終止權普通法
限制力度強制規定,列舉六款外不可收回契約自由,到期即終止經催告仍不付才能終止
欠租門檻押金抵償後仍達兩個月以上不適用經相當期限催告未付
契約排除不能排除(強制規定)可契約變更可契約變更

土地法 100 條

適用情形
不定期房屋租賃中房東收回房屋
限制力度
強制規定,列舉六款外不可收回
欠租門檻
押金抵償後仍達兩個月以上
契約排除
不能排除(強制規定)

民法 450 條

適用情形
一般租賃契約到期消滅
限制力度
契約自由,到期即終止
欠租門檻
不適用
契約排除
可契約變更

民法 440 條

適用情形
租金遲付終止權普通法
限制力度
經催告仍不付才能終止
欠租門檻
經相當期限催告未付
契約排除
可契約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借地借家法 第28条(建物賃貸借契約の更新拒絶等の要件、正当事由制度)
韓國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6조의3(계약갱신 요구권)/ 제6조(갱신 거절 사유)
中國民法典 第733-734条(房屋租賃終止與返還)/ 住房租賃條例草案
德國BGB § 573(Ordentliche Kündigung des Vermieters - Berechtigtes Interesse 制度,房東須具備合理利益方可終止)
法國Loi n° 89-462 du 6 juillet 1989 article 15(Congé du bailleur - 房東僅限自住、出售、重大正當理由可終止)
美國各州不同;CA Tenant Protection Act 2019 (Civil Code § 1946.2 just-cause eviction) / NY Real Property Law § 226-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公告應登報及揭示六個月,並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登載主管地政機關及其直接上級地政機關所發行之定期公報。   二、揭示於主管地政機關門首之公告地方。   三、揭示於聲請登記地段之顯著地方。   四、揭示於聲請登記土地所在區內之公眾地方。   前項第二至第四各款之公告,應保存其繼續六個月期間之存在。

(0350323 全文修正)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0190614 制定)

公告應登報及揭示六個月,並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登載主管地政機關及其直接上級地政機關所發行之定期公報。   二、揭示於主管地政機關門首之公告地方。   三、揭示於聲請登記地段之顯著地方。   四、揭示於聲請登記土地所在區內之公眾地方。   前項第二至第四各款之公告,應保存其繼續六個月期間之存在。

(0350323 全文修正)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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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