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99 條(擔保金額之限制)
- 1.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 2.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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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99 條規定房屋押金上限為二個月房租,超收部分承租人可直接抵付下月房租。
Q · 房東收三個月押金合法嗎?
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1 項,房屋租賃擔保金上限為二個月房租總額,房東收三個月以上即違反強制規定。第 2 項賦予承租人單方抵付權:不必訴訟、不必徵得房東同意,可直接從下個月房租中抵付超收部分,書面通知對方即生效。配合第 100 條,欠租須達二個月以上才能收回房屋,合法抵付不構成欠租。本條同時適用商辦、店面、工作室。
白話解讀
租屋簽約那天,房東說「押金三個月、首付一個月、當月租金一個月」,五個月房租一次付清,你咬牙付了。你不知道的是,那張收據裡有一個月的錢,法律根本沒站在房東那邊。土地法 99 條白紙黑字寫著:擔保金(押金)上限就是二個月租金。多收的部分,你不用客客氣氣去要回來,直接從下個月租金裡扣。法律用的詞叫「抵付房租」。不是折價,不是退費,是抵付。差別在哪?退費要房東點頭;抵付是你單方面行權。你自己算好金額,下個月租金匯款時扣掉超收的那部分,附一張書面通知就完成。房東要以此為由終止租約?第 100 條擋著:他要收回房屋,欠租得達兩個月以上才行。你扣掉的是他本來就不該收的錢,根本不構成欠租。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一張客訴單,是一個可以直接動手的工具。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99 條為房屋租賃擔保金(押金)上限之強制規定,明定其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並賦予承租人對超收部分之單方抵付權。屬土地法第三編「房屋及基地租用」核心條文之一,是台灣住宅與商業租賃市場中保護承租人之關鍵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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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已經簽了押金三個月,我還能反悔嗎?▾
可以。土地法第 99 條是強制規定,合約條款牴觸法律者無效,你的簽字不等於放棄權利。超收的部分你隨時可以主張抵付房租,或在退租時要求返還。最有效時機是退租結算前一個月,主動以書面提醒房東計算正確金額,多數房東會選擇配合而不節外生枝。
Q2我直接從下個月租金扣掉超收的錢,房東會不會以欠租為由趕我走?▾
不會,只要你的抵付金額正確。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房東要收回房屋,欠租必須達二個月以上才構成。你從合法抵付的錢不是「欠租」,是行使權利。扣款前一定要用 LINE 或 Email 書面通知對方,寫清楚「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抵付超額押金 X 元」,並留下截圖或寄件備份。
Q3商辦店面的租約也適用嗎?▾
適用。這條條文放在土地法「房屋及基地租用」專章,沒有限制「住宅」。商辦、店面、工作室的押金上限同樣是二個月。但要注意:民國 106 年後上路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是住宅租賃專法,額外加強了住宅承租人的保護。所以住宅承租人兩條法規都可以主張,商辦店面的承租人只能援引土地法第 99 條,但效力完全一樣。
Q4土地法第 99 條是什麼?▾
房屋租賃押金上限二個月房租之強制規定,並賦予承租人對超收部分之單方抵付權。屬土地法第三編「房屋及基地租用」核心條文。
Q5押金上限和租金上限差在哪?▾
押金上限由土地法第 99 條規範二個月房租總額;租金上限由第 97 條規範城市房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價額年息 10% 為原則。兩者並列保護承租人。
Q6什麼是擔保金?▾
承租人為擔保租金支付及房屋返還義務,於簽約時交付出租人之金錢。俗稱押金、保證金,法院採實質認定不論名目。
Q7土地法 99 條 vs 租賃住宅條例 7 條哪個強?▾
效力相同(都是二個月上限),但住宅租賃可兩條並列主張,且租賃住宅條例多了行政機關裁罰權。商辦店面只能援引土地法 99 條。
Q8押金被超收怎麼辦?▾
1. 算超收金額(押金減去月租 x 2) 2. LINE 或 Email 書面通知房東「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抵付」 3. 下月匯款扣除 4. 保留收據與通知截圖。
Q9押金抵付通知書怎麼寫?▾
標題寫「主旨: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主張抵付超額擔保金」,內文列出押金總額、法定上限、超收金額、開始抵付月份,附租約與押金收據影本。完整範本見本頁 document_template。
Q10押金可抵金額怎麼算?▾
超收金額 = 已交付擔保金 − 月租金 x 2。例:月租 30,000 元、押金 90,000 元,超收 30,000 元可全額抵付下月房租。
Q11退租後才發現被超收,怎麼舉證?▾
備齊三件:簽約時押金收據(金額載明)、租約契約書(顯示月租)、退租結算單。依民法第 125 條 15 年內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Q12土地法 99 條 vs 民法不當得利哪個用?▾
租期內用土地法 99 條主張抵付(單方形成權,立即生效);退租後用民法 179 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5 年時效)。兩條互補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土地法第 99 條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 | 適用範圍 |
|---|---|---|---|
| 押金上限 | 二個月房租 | 二個月房租 | 土地法不限用途,租賃條例限住宅 |
| 救濟方式 | 承租人單方抵付權 | 主張返還或抵付 | 土地法明文「得抵付」,效力更直接 |
| 違反效果 | 超收部分不生效力 | 超收部分不生效力 | 兩者一致 |
| 管制機關 | 司法救濟為主 | 內政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裁罰 | 住宅租賃多一道行政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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