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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土地法 第 99 條(擔保金額之限制)

  1. 1.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2. 2.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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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99 條規定房屋押金上限為二個月房租,超收部分承租人可直接抵付下月房租。

Q · 房東收三個月押金合法嗎?

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1 項,房屋租賃擔保金上限為二個月房租總額,房東收三個月以上即違反強制規定。第 2 項賦予承租人單方抵付權:不必訴訟、不必徵得房東同意,可直接從下個月房租中抵付超收部分,書面通知對方即生效。配合第 100 條,欠租須達二個月以上才能收回房屋,合法抵付不構成欠租。本條同時適用商辦、店面、工作室。

白話解讀

租屋簽約那天,房東說「押金三個月、首付一個月、當月租金一個月」,五個月房租一次付清,你咬牙付了。你不知道的是,那張收據裡有一個月的錢,法律根本沒站在房東那邊。土地法 99 條白紙黑字寫著:擔保金(押金)上限就是二個月租金。多收的部分,你不用客客氣氣去要回來,直接從下個月租金裡扣。法律用的詞叫「抵付房租」。不是折價,不是退費,是抵付。差別在哪?退費要房東點頭;抵付是你單方面行權。你自己算好金額,下個月租金匯款時扣掉超收的那部分,附一張書面通知就完成。房東要以此為由終止租約?第 100 條擋著:他要收回房屋,欠租得達兩個月以上才行。你扣掉的是他本來就不該收的錢,根本不構成欠租。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一張客訴單,是一個可以直接動手的工具。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99 條為房屋租賃擔保金(押金)上限之強制規定,明定其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並賦予承租人對超收部分之單方抵付權。屬土地法第三編「房屋及基地租用」核心條文之一,是台灣住宅與商業租賃市場中保護承租人之關鍵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月租金(新台幣)已交付押金總額(新台幣)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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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已經簽了押金三個月,我還能反悔嗎?

可以。土地法第 99 條是強制規定,合約條款牴觸法律者無效,你的簽字不等於放棄權利。超收的部分你隨時可以主張抵付房租,或在退租時要求返還。最有效時機是退租結算前一個月,主動以書面提醒房東計算正確金額,多數房東會選擇配合而不節外生枝。

Q2我直接從下個月租金扣掉超收的錢,房東會不會以欠租為由趕我走?

不會,只要你的抵付金額正確。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房東要收回房屋,欠租必須達二個月以上才構成。你從合法抵付的錢不是「欠租」,是行使權利。扣款前一定要用 LINE 或 Email 書面通知對方,寫清楚「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抵付超額押金 X 元」,並留下截圖或寄件備份。

Q3商辦店面的租約也適用嗎?

適用。這條條文放在土地法「房屋及基地租用」專章,沒有限制「住宅」。商辦、店面、工作室的押金上限同樣是二個月。但要注意:民國 106 年後上路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是住宅租賃專法,額外加強了住宅承租人的保護。所以住宅承租人兩條法規都可以主張,商辦店面的承租人只能援引土地法第 99 條,但效力完全一樣。

Q4土地法第 99 條是什麼?

房屋租賃押金上限二個月房租之強制規定,並賦予承租人對超收部分之單方抵付權。屬土地法第三編「房屋及基地租用」核心條文。

Q5押金上限和租金上限差在哪?

押金上限由土地法第 99 條規範二個月房租總額;租金上限由第 97 條規範城市房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價額年息 10% 為原則。兩者並列保護承租人。

Q6什麼是擔保金?

承租人為擔保租金支付及房屋返還義務,於簽約時交付出租人之金錢。俗稱押金、保證金,法院採實質認定不論名目。

Q7土地法 99 條 vs 租賃住宅條例 7 條哪個強?

效力相同(都是二個月上限),但住宅租賃可兩條並列主張,且租賃住宅條例多了行政機關裁罰權。商辦店面只能援引土地法 99 條。

Q8押金被超收怎麼辦?

1. 算超收金額(押金減去月租 x 2) 2. LINE 或 Email 書面通知房東「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抵付」 3. 下月匯款扣除 4. 保留收據與通知截圖。

Q9押金抵付通知書怎麼寫?

標題寫「主旨: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主張抵付超額擔保金」,內文列出押金總額、法定上限、超收金額、開始抵付月份,附租約與押金收據影本。完整範本見本頁 document_template。

Q10押金可抵金額怎麼算?

超收金額 = 已交付擔保金 − 月租金 x 2。例:月租 30,000 元、押金 90,000 元,超收 30,000 元可全額抵付下月房租。

Q11退租後才發現被超收,怎麼舉證?

備齊三件:簽約時押金收據(金額載明)、租約契約書(顯示月租)、退租結算單。依民法第 125 條 15 年內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Q12土地法 99 條 vs 民法不當得利哪個用?

租期內用土地法 99 條主張抵付(單方形成權,立即生效);退租後用民法 179 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5 年時效)。兩條互補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第 99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適用範圍
押金上限二個月房租二個月房租土地法不限用途,租賃條例限住宅
救濟方式承租人單方抵付權主張返還或抵付土地法明文「得抵付」,效力更直接
違反效果超收部分不生效力超收部分不生效力兩者一致
管制機關司法救濟為主內政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裁罰住宅租賃多一道行政管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22 条の 2(敷金)及び借地借家法之相關規範(無明確上限,依習慣月租 1-3 個月)
🇰🇷 韓國주택임대차보호법第 8 條(保證金優先回收權,無金額上限但有實質規範)
🇨🇳 中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 7 條(押金不限金額但須於合同明示)
🇩🇪 德國BGB § 551(Mietsicherheit 押金上限 3 個月淨租金,分期支付權)
🇫🇷 法國Loi n° 89-462 du 6 juillet 1989 article 22(空屋 1 個月、家具租 2 個月)
🇺🇸 美國依州法不同:California Civil Code § 1950.5(無家具 2 個月、有家具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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