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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上字第 1771 號

日期 29 年 11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一)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之訴,代替請求支付生活費用之原訴,不得謂非訴之變更。

(二)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有以訴之變更合法為條件,撤回原訴之意思,而其訴之變更不合法者,除駁回新訴外,固應仍就原訴予以裁判。若其訴之變更合法,而其原訴可認為已撤回,因而終結者,自應專就新訴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渝上字第 177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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