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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年台上字第 178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5 年 08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99 頁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以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惟如土地嗣後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而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周圍地所有人自無須繼續容忍其通行,土地所有人不得再主張通行周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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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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