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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1798 號

日期 55 年 07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本件車禍係計程車與卡車司機駕駛不慎肇事,依司法院第二三八三號解釋,無共同過失之侵權行為,法院僅得就各該司機應負過失責任程度之範圍內,令其與僱用人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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