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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91 年台上字第 1798 號

日期 91 年 09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91 年台上字第 1798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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