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9 年台上字第 1799 號日期 59 年 05 月 28 日判例要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