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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1799 號

日期 59 年 05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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