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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1828 號

日期 46 年 11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謂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固不以明示之反對為限,但若僅於租期屆滿後未收取租金,則係一種單純的沉默,尚難認為已有默示反對續租之意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6 年台上字第 1828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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