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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抗字第 184 號

日期 29 年 04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審判長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所定之期間,並非法定期間,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故除定期間之裁定,明示扣除在途期間計算者,可認在途期間為其所定期間之一部外,不得扣除在途期間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渝抗字第 18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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