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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1862 號

日期 63 年 08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係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連帶負其責任。現上訴人既未向合夥人請求貨款,即無從知悉其合夥財產是否不足清償債務,更不知其不足金額如何,是顯難令被上訴人逕負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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