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86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1865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債務之履行應向債權人為之,其向第三人而為給付者,應以債權人承認者為限,始生清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