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1906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在原審述稱本年廢曆六月初二日,因家庭細故發生口角,祇得打被上訴人面部兩掌,並未有毆傷被上訴人之事云云,所稱縱與事實相符,而此種行為是否可認其妻已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應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定之,如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未受教育之農人,尚不能認此種行為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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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在原審述稱本年廢曆六月初二日,因家庭細故發生口角,祇得打被上訴人面部兩掌,並未有毆傷被上訴人之事云云,所稱縱與事實相符,而此種行為是否可認其妻已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應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定之,如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未受教育之農人,尚不能認此種行為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