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9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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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924 號
判例要旨
(一) 法律一經公佈即不得諉為不知,若有利益證據因昧於法律,以為提出恐受損失故不提出,而因此以致敗訴,即不得謂非過失。
(二) 在前訴訟程序已知有此項理由,惟自以為主張之後恐無利於己,因而不為主張,自不得謂為非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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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一經公佈即不得諉為不知,若有利益證據因昧於法律,以為提出恐受損失故不提出,而因此以致敗訴,即不得謂非過失。
(二) 在前訴訟程序已知有此項理由,惟自以為主張之後恐無利於己,因而不為主張,自不得謂為非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