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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抗字第 193 號
判例要旨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項所明定。則定履行期間之判決,未經宣告假執行者,其履行期間自該判決確定時起算,反之,如經宣告假執行者,其履行期間應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 (即債務人) 時起算,為解釋上所當然。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係第一審法院宣告假執行判決,該假執行判決於第二審所定履行期間,應自假執行判決正本送達再抗告人 (即債務人) 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