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抗字第 194 號
判例要旨
假處分所提供之擔保金,乃預為債權人本訴敗訴時,債務人可能因假處分而受損害之賠償而設。茲再抗告人所提本訴,既經三審判決敗訴確定,並已由相對人聲請撤銷假處分各在案,則再抗告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其本訴敗訴而開始,亦即假處分雖經撤銷,而應供擔保之原因尚未消滅,依民事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該項擔保金要在不准即行發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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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所提供之擔保金,乃預為債權人本訴敗訴時,債務人可能因假處分而受損害之賠償而設。茲再抗告人所提本訴,既經三審判決敗訴確定,並已由相對人聲請撤銷假處分各在案,則再抗告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其本訴敗訴而開始,亦即假處分雖經撤銷,而應供擔保之原因尚未消滅,依民事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該項擔保金要在不准即行發還之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