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194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 年上字第 1943 號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妾既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即為家屬之一員,家長對於家屬亦應負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