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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1949 號

日期 31 年 09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款,所謂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若,致不堪繼續共同生活者而言,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母,既有屢為無理爭鬧並加以暴行之行為,使之感受身體上及精神上之痛苦,不能謂非不堪繼續共同生活之虐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1 年上字第 1949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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