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之訴,須證書之真偽,即證書是否由作成名義人作成,有不明確之情形始得提起。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該股東會議事錄內容不實,而提起確認之訴,並非主張該議事錄是否由作成名義人作成,有不明確之情形,而訴請確認,自與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之要件不合。
82 年台上字第 19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2 年 02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35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