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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抗字第 196 號

日期 47 年 12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縱已與債務人於強制執行中為和解,亦非不得繼續為強制執行,如其和解為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債務人亦衹能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要不得謂其和解有阻止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台抗字第 196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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