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抗字第 197 號
判例要旨
兩造陳明合意休止訴訟程序後,經法院通知,如至四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上訴人僅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共同具狀聲請續行休止訴訟程序,顯非續行訴訟之行為,原法院認為視同撤回上訴,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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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陳明合意休止訴訟程序後,經法院通知,如至四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上訴人僅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共同具狀聲請續行休止訴訟程序,顯非續行訴訟之行為,原法院認為視同撤回上訴,自無不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