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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984 號

日期 47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票據法施行法第二條第二項固載「票據上之記載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處簽名或蓋章」第所謂「變更處」並非必須於變更之字上簽名或蓋章,其在變更文字之上下兩旁近處簽名或蓋章,如足以表示其為變更記載而簽名或蓋章者,仍與該條項規定之旨趣相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台上字第 1984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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