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係以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為範圍,若在破產宣告後,則破產人對於應屬破產財產之財產已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其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自始無效,即不在上開法條所謂應聲請法院撤銷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