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199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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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1992 號
判例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商號經理人對於商號所有人係居受任人之地位,自有將委任事務進行狀況,報告商號所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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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商號經理人對於商號所有人係居受任人之地位,自有將委任事務進行狀況,報告商號所有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