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99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1996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訟爭事實已臻明瞭,對於其他證據認為不重要者,不予調查,為法院應有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