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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台抗字第 2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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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抗字第 20 號

日期 43 年 0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時,法院固得先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命債權人供擔保,俟供擔保後再為假扣押之裁定,然為附條件之假扣押裁定,於該裁定中宣告債權人按照所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扣押,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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