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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抗字第 200 號

日期 71 年 05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故如通行權於當事人間發生爭執,或通行權已被侵害,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將為通行權標的物之土地變更現狀,或設置障礙物以阻止通行,或為其他類似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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