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年上字第 200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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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上字第 2004 號
判例要旨
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廢棄發回更審者,對於更審程序,不得謂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前審裁判,曾參與該第二審判決之推事參與更審判決,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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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廢棄發回更審者,對於更審程序,不得謂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前審裁判,曾參與該第二審判決之推事參與更審判決,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