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201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1 年上字第 2012 號日期 20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