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20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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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203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提出或援用之證據,是否合法,能否採為證明事實之用,法院應於依法調查後,在終局判決中為取捨之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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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或援用之證據,是否合法,能否採為證明事實之用,法院應於依法調查後,在終局判決中為取捨之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