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抗字第 203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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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抗字第 2034 號
判例要旨
以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確定裁判,並非所謂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決,故因不繳審判費或繳不足額致其訴被駁回者,無論其係由第一審駁回,抑由第二審駁回,均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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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確定裁判,並非所謂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決,故因不繳審判費或繳不足額致其訴被駁回者,無論其係由第一審駁回,抑由第二審駁回,均得更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