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聲字第 21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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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聲字第 212 號
判例要旨
得回復其遲誤之訴訟行為,以遲誤不變期間為限,若裁定期間,既可依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以職權酌量延展,自無再行准許回復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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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回復其遲誤之訴訟行為,以遲誤不變期間為限,若裁定期間,既可依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以職權酌量延展,自無再行准許回復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