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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2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14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得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其為全部清償之人,得對於他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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