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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217 號

日期 44 年 03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為止付之通知,不得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提起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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