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 69 年 07 月 16 日
租賃契約主體之變更,屬於更改或契約承擔之性質,非得契約原當事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