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2189 號
判例要旨
記名股票遺失,在公示催告中,尚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公司對於其股東身分之認定,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旨趣,仍應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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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票遺失,在公示催告中,尚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公司對於其股東身分之認定,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旨趣,仍應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依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