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股票遺失,在公示催告中,尚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公司對於其股東身分之認定,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旨趣,仍應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依據。
68 年台上字第 218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07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0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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