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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抗字第 219 號

日期 51 年 08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強制執行應以執行名義所載範圍為範圍,故凡執行內容所載之給付其範圍必須確定,為執行名義之調解書如未具備此項要件,縱令該調解書業經法院依法核定,亦應認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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