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9 年台上字第 2219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係就程序上移轉舉證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不受修正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有關實體不溯及既往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係就程序上移轉舉證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不受修正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有關實體不溯及既往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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