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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台上字第 223 號

日期 60 年 0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所定應先期通知終止租約,係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未定期限之租賃,隨時任意終止租約者而言,本件係以欠租為理由而終止租約,自無該條項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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