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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60 年台上字第 223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60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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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書籤
民
法
第
四
百
五
十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應
先
期
通
知
終
止
租
約
,
係
指
依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對
於
未
定
期
限
之
租
賃
,
隨
時
任
意
終
止
租
約
者
而
言
,
本
件
係
以
欠
租
為
理
由
而
終
止
租
約
,
自
無
該
條
項
之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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