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2286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既於系爭支票之背面簽名或蓋章,即係票據上之背書,原審認為應負背書之責任,於法洵無違背。至於上訴人於簽名外更書有保證字樣,在其書寫時內心可能係願負保證責任,然票據係要式行為,依票據法第十二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原判祇就其簽名於支票背後命負責任,其判決結果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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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既於系爭支票之背面簽名或蓋章,即係票據上之背書,原審認為應負背書之責任,於法洵無違背。至於上訴人於簽名外更書有保證字樣,在其書寫時內心可能係願負保證責任,然票據係要式行為,依票據法第十二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原判祇就其簽名於支票背後命負責任,其判決結果實無不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